產品安全評估與驗證

Products Verification and Safety Evaluation Services
服務能量 產品安全評估與驗證 食品接觸物質 / 原料 / 物件 (食品 器具 / 容器 / 包裝)
國際管理現況與發展

國際管理現況與發展

塑膠食品容器具於盛裝食品過程中,可能會釋出危害物質污染至食物中進而衍生食安風險。國際間對於食品接觸塑膠原料及添加劑已從源頭進行安全性管理,以降低塑膠容器具及包材因其原料與添加劑釋出有害物質的風險,其管理概況如下:

美國(U.S.A.)

◎《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為強化聯邦政府對食品安全管制而所訂定之食安基本法,於2011/1/4由歐 巴馬總統簽署頒布《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成為最新聯邦食品安全法。

◎聯邦規章法典CFR對食品接觸物質(FCS)訂定具體要求:
(a)食品接觸物質生產應符合依良好操作規範。
(b)食品接觸物質不得超過合理限值使用量。
(c)任何進入美國市場的新食品接觸物質,須通過FDA預審核與批准,即食品物質接觸通報(FCN)。
(d)食品接觸物質與所生產的製品應符合21CFR175-178中,所列出的試驗標準。

◎美國FDA主要從產品之『純度、物理性、物質遷移量』等方面,評估食品接觸材料是否符合21CFR法規的要求。
 

 

歐盟(European Union)

◎歐盟對食品接觸材料的安全管理和立法以(EC)No 1935/2004法規為食品接觸材料之框架,發展至今,已經形成具有不同層次、涵蓋多種材料的法規體系 。

◎歐盟法規(EC)2023/2006 透過生產鏈追蹤溯源,以歐盟的杯叉標誌或標籤表示符合要求。

◎食品接觸材料仍需符合歐盟塑膠製品法規 (EU) No 10/2011的要求。主要針對所有擬似與食品接觸的塑膠材料所制定之規範。歐盟針對塑膠食品接觸材料規範如下:
 
 
範圍
◆適用:產品主材質與零件為塑料及其聚合物、黏合劑、印刷塗層等
◇不適用:離子交換樹脂、橡膠、矽樹脂
 
總體遷移測試 Overall migration
◆選擇合適的溶劑及產品預期使用時間和溫度等條件,模擬實際使用狀態。將模擬溶劑蒸發後,檢查從食物接觸材料中遷移出來的殘留物的重量。以塑膠為例,該物質限值應小於10 mg/dm2
◆模擬溶媒類型:3 %醋酸、10~50 %乙醇、植物油等
 
特定遷移Specific migration
針對所指定的單體或添加劑,確認是否會遷移到食品中。原理與總體遷移類似,但此只針對特定化學物質。
特定遷移可參照 Annex 1, Table 1授權清單,其添加劑或聚合物應符合限值要求。若所使用的材料/添加劑並不在Table 1之中,則不得使用。
 
 
 
 

 

日本(Japan)

◎ 日本《日本食品衛生法》授權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制定食品包裝用材料規範。
 
◆基本法-第三章 器具及容器包裝(第15-18條)
◆《日本厚生省告示第370號塑料食品容器安全檢驗公告》
(a).一般標準:材質試驗(鉛、鎘)、溶出試驗(重金屬、高錳酸鉀消耗量等)
(b).類別標準:個別塑膠標準(包含PVC、PE、PP、PS、PVDC、PET、PMMA…等)。
(c).專門用途標準:對於具有特定用途的材料製定標準。
◆正向表列清單(Positive List):
(a).規定「樹脂原料」與「各種塑膠可使用的添加劑」
(b).若要新增塑膠或添加劑,業者需提出申請,提供美國、歐盟已使用之證據,交付協會評估及審查。

◎食品包裝材料製造商不僅要遵守日本厚生勞動省制定的規範,還必須符合各日本商會頒佈的自願行業標準要求。具代表性商會包括日本衛生級烯烴與苯乙烯塑膠協會(JHOSPA)、日本PVC協會(JHPA)和日本造紙協會(JPA)。日本食品生產商需提出證據符合商會或其他組織制定的標準做為採購條件證明。
 

 

台灣(Taiwan)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國內目前位階最高的食品安全法令,並於不同的領域制定出各類的管理規範,如: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標示規定、登錄辦法及衛生標準等。目前台灣TFDA針對食品容器具及包裝列管包含17種塑膠材料、重金屬(鉛、鎘),以及約25種塑膠所含特定物質等。
 
◎國內再生料管理規範調適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110年2月22日訂定)
附表八-廢塑膠再利用管理方式:再利用於食品盛裝容器用途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廢塑膠再利用之產品或商品,其包裝或盛裝容器上應標示產品用途限制及警語說明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編號四-廢塑膠再利用管理方式:
原規定
廢塑膠再利用之產品或商品不得供作盛裝食品之容器;其包裝或盛裝容器上應標示產品用途限制及警語說明。

◎110年1月7日修定
再利用於食品盛裝容器用途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廢塑膠再利用之產品或商品,其包裝或盛裝容器上應標示產品用途限制及警語說明

◆衛福部【食品接觸塑膠容器添加再生料】
111年5月12日公告「供作食品容器具包裝製造使用之PET再製酯粒原料適宜性申請作業流程」
 
 

 

◎ 目前歐盟、美國採「預市場 + 後市場」的管理制度,除了針對食品接觸物質進行源頭安全性控管,並配合後市場監督管理,以確保食品接觸產品安全性。

◎ 台灣與日本則是採「後市場」的管理模式,不過日本除了政府的基礎管理政策外,亦授權工會或協會進行行業間自約性管理。

◎塑膠所含特定物質由於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及包材種類繁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業者,可能因無法取得上游原料及添加劑完整安全性資訊,而產生管理缺口。若從塑膠原料及安全添加劑的源頭管理做起,是目前最可行之替代方案。

服務窗口
王副組長        電話: (04)23595900 #642                                

徐專案經理     電話: (04)23595900 #621
傳真: (04)23595885 
電子郵件:foodcontactartical@pid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