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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眼鏡應施檢驗

常見問題

Q1 : 一定要主動送檢驗太陽眼鏡嗎?
A1: 是的。太陽眼鏡自97年2月13日起已公告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所以現在市面上的太陽眼鏡都要通過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才能販售;並且擴及”太陽眼鏡鏡片”,未通過國家標準(CNS 15067)將不准販售。
並且上市之太陽眼鏡務必有符合規定的標籤或是吊牌,如果吊牌內容不詳時,將可能罰款,並勒令下架。若要再販售,必須整個品牌的測試重新驗證(先前的主型式與系列型式報告將作廢)。


補充說明:因太陽眼鏡登錄是以抽驗為主,未抽驗的部分濾鏡分類務必詳實(包含工廠進料製作品質控管亦然),假設被市場抽查人員抽查發現標示與檢驗不符(尤其是濾鏡分類標示為 3 級,但是實際量測後為不適合道路駕駛使用的 4 級),標檢局可要求該品牌所有商品全數下架,若要再販售,必須整個品牌的測試重新驗證(先前的主型式與系列型式報告將全作廢)。

Q2 : 如何判定金屬鏡框?
A2鏡框若有接觸皮膚之金屬,則認定金屬鏡框。若有金屬材質鏡框於鏡腳套上塑膠套,或鏡框部分材質為金屬,惟其金屬部分仍有碰觸臉頰、鬢角等之虞,亦認定為金屬鏡框。

Q3:太陽眼鏡抽樣數量及規定?
A3依據品牌進行測試,如果為同一品牌,則需送測一次主型式,與抽測系列形式眼鏡。
主型式:依生產品牌及穿透率要求(包括一般及偏光濾鏡)分類;其型式相同者,以有接觸皮膚之金屬鏡框及濾鏡分類號數最大之太陽眼鏡為主型式;其無接觸皮膚之金屬鏡框及濾鏡分類號數最大者,任意擇一款式列為主型式。主型式檢測數量需3支。
系列型式:與主型式相同品牌、相同濾鏡種類下的其他型號皆為系列型式。系列型式檢測數量需2支。

 


案例:
EX:A 品牌共有 300 支款式太陽眼鏡,其中有 100 支為偏光濾鏡,200 支為一般濾鏡,送檢方式需如下分為 2 個分類表:

1)  A 品牌-偏光濾鏡 主型式 & 系列型式:A 品牌偏光濾鏡取一款濾鏡顏色最深且是金屬框的為主型式進行檢驗(除非整個品牌都沒有金屬框),其餘 99 支為系列型式編號 No.1 ~ No.99
2)  A 品牌-一般濾鏡 主型式 & 系列型式:A 品牌一般濾鏡取一款濾鏡顏色最深且是金屬框的為主型式進行檢驗(除非整個品牌都沒有金屬框),其餘 199 支為系列型式型號 No.1 ~ No.199

Q4:請問,是否可以先提供報價呢?
A4:
由於報價會根據抽驗數量(抽樣數量及規定詳見Q3)來決定,因此需要先提供新增太陽眼鏡型號的總支數,才能確定抽驗數量,進而提供報價。

Q5:濾鏡分類要如何判定呢?
A5:依據光照度透光率之範圍不同而濾鏡分類有所不同,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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