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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推廣
113年度資源循環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
※申請對象
一、依大學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
二、具研究發展能力之財團法人。
三、產品製造業。
四、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
五、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登記之回收業或處理業。
六、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取得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七、依環境部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許可之再利用機構。
八、產品維修或循環服務業者。
九、具維修能力且有實績之社區型維修站、社會福利團體、公益團體。
十、其他與資源循環及淨零排放相關產業之工廠、公司或法人。

※申請類型(詳細內容請建計畫官網)
一、創新研發型
二、技術精進型
三、專題研究型

※申請截止期限與收件地點
一、申請截止期限:113 年 2 月 19 日下午 5 時。申請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收件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指定收件地點,逾期不受理申請。
二、 指定收件地點:10042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 83 號 8 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綜合規劃組。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資格審查
本署針對申請單位提送之申請書(含聲明事項)、專案成果績效自評表、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先進行資格審查,並確認審查文件是否齊備與申請單位資格。
二、 初審及複審
資格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業務承辦單位組成初審小組進行初審,審查專案內容與本署施政計畫重點及業務需求之相關性;初審通過者,由本署遴聘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複審,審查專案之內容、經費合理性及申請單位執行能力等項目後,擇定補助或委託辦理之對象,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為配合推動性別平等議題,計畫內容有性別相關研究者,可酌予納入審議考量。】
【為發揮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發能量,結合民間企業需求,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學術界應用研究,計畫有產學合作者,可優先納入審議考量。】

※經費及用途
一、經費總預算:新臺幣 1 億元。
【如本署 113 年度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署得隨時通知受補助單位終止契約,或雙方同意依刪減數調整補助額度與計畫內容。】
【如本署 113 年度預算遭立法院凍結,雙方同意依凍結數調整工作內容,凍結部分俟解凍後辦理】
二、額度及範圍
補助案件每案上限 500 萬元,委託辦理案件每案上限 150 萬元(不得大於或等於 150 萬元),經費項目使用範圍限人事費、耗材費、設備租用、維護費及委託檢測費。
三、以同一計畫向本署及其他機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申請本署及其他機構單位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

※計畫官網
https://www.reca.gov.tw/views/95f5b1e8-65a0-46f2-b1a8-40e019f315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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