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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推廣
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
●前瞻技術研發計畫

申請資格
申請單位應以單一企業、多家企業或單一企業與研究機構共同提出。 
1.企業:申請之企業應符合下列申請資格:
(1)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3)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
(4)倘計畫中規劃進行服務驗證、βsite驗證、場域驗證等內容,共同申請單位得為依法設立之醫療法人(包括私立醫療機構、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及教學醫院等)。

2.研究機構:與企業聯合申請之研究機構,應符合下列申請資格:
(1)需依「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通過本部之評鑑。
(2)如為企業與研究機構共同提出申請,須由業者擔任主導單位,且業者投入經費應占總計畫經費50%以上;自籌款之出資比例由企業與研究機構自行協議,研究機構不得以本部科技專案計畫之經費作為自籌款之資金來源。

補助標的
前瞻型計畫鼓勵規劃與開發符合下列規定之創新前瞻技術:
1.國內外尚未具體成熟之技術,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2.具潛力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3.申請本計畫之計畫內容需為經濟部公告之推動領域。
 
 

●整合型研發計畫

申請資格
申請單位應由3家(含)以上企業組成研發聯盟,並由其中一家擔任主導企業向經濟部提出計畫申請,且執行廠商(不含主導公司)半數(含)以上應為中小企業廠商。企業之申請資格如下:
1.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3.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
4.倘計畫中規劃進行服務驗證、βsite驗證、場域驗證等內容,共同申請單位得為依法設立之醫療法人(包括公私立醫療機構、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及教學醫院等)。

補助標的
1.進行關鍵及共通性技術研發、上中下游技術整合或跨領域技術整合,創造產業鏈價值。
2.進行產業共同標準、協定或共通平台之建立。
3.建置具科技涵量之應用與服務,創新營運及行銷模式,並提升產業附加價值。



●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

申請資格
1.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
2.有意投入研發並持續擴增研發能量之企業。
3.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4.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

申請的好處
1.經費補助
本計畫提供新聘碩士(含)學歷以上之人員人事費(包含創新或研究發展、專利管理、研發管理制度系統平台維護等人員)、計畫主持人人事費、國內外顧問專家費、訓練費、專利申請費及研發管理制度所需系統之設備使用費等科目之補助,補助比例最高可達100%,另企業可於計畫書中編列其他研發人員人事費及合作研究費(以自籌款支應),計畫總補助比例最高以50%為上限,實際補助比例由本部審查會視計畫內容、研發中心組織質與量之成長調整之。

2.研發替代役員額
經本部核定之「研發中心」,係屬於研發替代役制度政策支持度之子項目之一。本部將協調研發中心列為研發替代役員額之重點支持項目,協助執行研發中心之廠商爭取研發替代役員額核配數,惟公司實際獲核員額數,仍需依研發替代役政策與規定程序辦理。

3.研發管理制度輔導
協助建立研發管理制度(例如:內部人員訓練與激勵制度、研發專案管理制度、外部研發資源整合機制、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及專案績效評估機制等)制度,強化計畫管理工作,使公司能有專業的研發管理團隊,以提升研發能力,善用研發成果,厚植研發能量。



●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

申請資格
可由單一國外企業申請,或由國外企業擔任主導企業結合本國 公司聯合申請並執行計畫。申請資格如下:
1.國外企業:
(1)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國內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若國外公司之本公司係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在臺登記設立,後因公司營運發展而將總部轉移至國外者,視同為本國公司。(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係指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3)在我國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及設備。
(4)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

2.本國企業:
(1)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3)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

補助標的
1.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鼓勵與我國產業互補互利之跨國企業規劃與開發符合下列規定之創新技術:
(1)國內外尚未具體成熟之技術,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2)具潛力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3)進行關鍵及共通性技術研發、上中下游技術整合或跨領域技術整合,創造產業鏈價值。
2.申請本計畫之計畫內容需為經濟部公告之推動領域。
3.本計畫分為「研究開發階段」及「價值創造階段」執行:
(1)「研究開發階段」:本階段補助申請單位在臺進行技術研發,規劃後續營運方式並驗證其可行性。
(2)「價值創造階段」:本階段補助申請單位建立在臺產業鏈,擴大在臺研發投資,促成衍生新事業體(如:新公司、新事業群、擴廠與國內業者成立合資企業)。



●專案類計畫-快速審查臨床試驗計畫(Fast Track)

申請資格
1.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2.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3.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
4.已取得國內外衛生法規主管機關核發查驗登記用之新藥或醫療器材臨床試驗許可,及取得試驗醫院之人體臨床試驗委員會(IRB)之執行許可。
 
補助標的
本計畫補助廠商執行查驗登記用(非學術研究用)之新藥或高風險醫療器材之國內外臨床試驗計畫,包含各階段臨床試驗、臨床試驗用藥或器材之製備,及為進入下一階段臨床試驗被國內外衛生法規主管機關要求進行之非臨床藥毒理試驗:
1.新藥補助範圍包含植物藥、化學藥、生技藥(含生物相似性藥品)等新藥或類新藥之臨床試驗。
2.申請範圍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屬第二或第三等級且須經臨床試驗始得核准之醫療器材。若目的為執行產品上市後之藥物安全監視管理之臨床試驗計畫,則非屬本申請範圍。(例如:Post Marketing Survey)」。



【計畫網站】
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推動與管理
https://aiip.tdp.org.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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