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專欄
我國食品管理之精進策略
食品包材
為有效提升我國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近年來因應食品安全事件,自99年起,食品衛生管理法歷經5次修改,其中102年全文修改,103年除續修外,該法更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強化該法確保食品安全之概念。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共有十章六十條文(103年修法另增加48條之1、49條之1、55條之1及56條之1),與原有之食品衛生管理法比較,新增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及第六章食品輸入管理,另外,將原法第五章查驗及取締,分為第七章食品檢驗及第八章食品查核及管制。
本於自主管理之原則,食品業者應從衛生、安全及品質三個面向,做好食品管理,為使業者能充分掌握衛生管理重點,目前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中,除整合原有之食品製造業、食品工廠、食品物流業、食品販賣業、餐飲業、罐頭食品製造業及真空包裝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外,因應食品添加物及容器具包裝受到消費者關注,該準則草案中也增加了食品添加物業及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製造業之良好衛生規範專章。另外,在安全部分,政府也依據風險管理原則,陸續增加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業別,如發布國際觀光旅館內餐飲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規定,強制國際觀光旅館內餐飲業,應有1廳以上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在品質部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自第五章第22至27條,分別就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以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與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訂定其標示規定,在包裝食品部分除了新增「特定產品應標明主要內容物百分比」、「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僅標示用途名稱」等規定,以強化食品標示之管理外,在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包裝、食品用洗潔劑部分,也修改其標示規定,前者增加材質名稱、耐熱溫度等資訊,後者增加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資訊,其目的要求業者應本自主管理精神,除符合衛生安全標準外,產品資訊部分也應充分、正確及透明,以反映產品之實際品質。
此外,政府為能有效遏止不法業者及提升管理效能,大幅變革後之食安法增修許多新的管理關卡,包括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業者登錄、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系統、食品業者聘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輸入食品管理等制度,分別從風險分析、掌握業者範圍、來源與流向管理、提升產業軟實力及源頭管理等面向,精進政府管理策略,新法中有許多的新的制度,將強化政府對於食品業者之管理能力,對於民眾食品安全的保障勢必大幅增加。以下分別簡要介紹:
在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方面,風險分析為一具有系統性之準則,將其三大元素風險管理、風險評估及風險溝通妥為運用,可作為食品安全決策之方法,隨著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重視,檢驗技術突飛猛進,全球化的進展,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潮流下,許多已知或未知之風險物質,成為消費者關注的議題以及各國食品管理必須面對的課題,唯有在科學的基礎下,透過具獨立性之風險評估以及與各方充分的風險溝通,才能達到有效的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因此,新法中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專章,共4條文,明定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在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下,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為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之風險能有效管理,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適當之管理措施,包括、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其次,參酌國外法規已納入預警管理觀念,以期及時控管,及早減少傷害。因此,在必要管制實施之部份,食安法第5條將預警納入食品管理的方法之一,各級主管機關依據國內外食品安全有關訊息及可運用之檢驗資源,對於具有安全風險之食品、食因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成分等,建立食品安全監測(包括調查、監控)體系,並採行相關預警及控管措施,如公布檢驗結果、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及揭露資訊。
在食品業者登錄方面,美國、日本、澳洲、新加波等國家,都定有不同程度或方法的登錄制度,食品業者登錄已是國際趨勢。民國100年國內發生塑化劑食品安全事件,足以凸顯政府未能事前掌握業者,事後追蹤困難及緩慢之窘境,因此在100年之全國食品安全會議中,與會專家學者建議政府應朝食品業者登錄制度規劃,因此為有效掌握國內食品業者範圍,以利未來循線追蹤及規劃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之優先順序,食安法第八條第三項明定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須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衛生福利部依法訂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並於102年12月3日發布施行,明定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利食品業者進行登錄。近年來,受到國人關注之食品添加物業者,被列為首波強制應登錄管理之對象,自103年5月1日起,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完成登錄,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自103年10月1日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應完成登錄,始得販售。第二波應登錄之業者包括製造、加工業、餐飲業、輸入業及販售業等業別,也於103年7月18日預告,其中也包括了與消費者息息相關的容器具產品,未來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之製造及加工業者也要依法登錄。食品業者登錄制度為我國食安法之重大變革,顯示政府積極管理之決心。此外,完成登錄之業者,將給予登錄字號,業者可將其列印並張貼,民眾可看得到食品業者配合政府政策,維護食品安全之決心。
在建立追蹤追溯系統方面,檢視稽查所面臨的困境,遇有追查問題食品時,常發現其來源不明或流向追蹤困難等問題,造成稽查效能不彰,無法於最短時間內控制危害風險及降低危害範圍。衛生福利部已於102年11月19日發布「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並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要求肉類、乳品、水產品加工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之食品製造業者及食品輸入業者、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食品輸入業者、餐盒產品之製造、加工、調配之食品製造業者等,未來應依法建立其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以期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有效掌握不符規定之產品流向及原料來源。
在提升食品產業軟實力方面,食安法第11條規定未來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將設置業別實施範圍由食品製造工廠擴大為食品業者;另新增修正條文第12條,經公告特定類別及規模之業者,應置一定比率,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事項藉由,導入食品衛生專職人員,強化食品衛生管理能力。衛生福利部於103年2月24日發布訂定「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明定經公告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水產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及餐盒食品工廠,必須聘請專任之食品技師、營養師、獸醫師、畜牧師、水產養殖師等專門職業人員,負責食品安全管理事項。此外,經公告之餐飲業及烘焙業,亦應聘用一定比例之技術證照人員,包括中餐烹調技術士、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烹調相關之技術士以及烘焙食品技術士,其取得勞動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技能檢定技術士證前,在學科及術科部份均涵蓋衛生安全概念,因此賦予職責,期能執行及監督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實施。我國為少數於法規中要求食品業者聘用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國家,在考用合一之運用上,希望透過具有食品專業素養之人員投入食品產業,彼此橫向溝通,縱向串連,提升軟實力,貢獻所學,達到專才專用,連結成維護食安衛的綿密網絡。
在輸入食品管理方面,為強化對於輸入食品之管理,102年全文修正中,新增第六章輸入食品管理,共計有7條文之多,針對過往發生之問題,從制度面上建立管制點,整合輸入食品管理方法,其中第30條規定輸入產品應申請查驗及得免申請查驗之情形,經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輸入時,應辦理輸入查驗程序。此外,基於風險管理原則,對於已建立良好品質管理及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且輸入紀錄良好之業者,得予採取輸入通關優惠措施,例如降低查驗比率,以鼓勵業者持續落實自主管理;第33條規定得核給具結保管之輸入產品範疇,申請獲准者將收取保證金,避免部分高風險產品,業者於檢驗合格前擅自啟封流入市面,造成民眾健康危害之疑慮;第35條規定對於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產品加強控管,得於其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該查核為一套輸入食品境外源頭管理機制,查核機關針對產品輸出國(地)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及政府機關監督措施,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派員實地查核,經評估該國之管理與我國具等效性後,核定同意輸出國(地)之輸入申請,以確保輸入我國食品均安全無虞。
我國在歷經多次修法後,增加了許多的管理策略,未來透過積極推動及落實實施,可使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精進,做到源頭管理,製程安全,提供民眾衛生、安全及有品質的食品。
參考資料
1. 食品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31590號令。
2. 食品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5241號令。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7801號令。
4. 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457號令。
5.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0488號令。
6.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1280號令。
7.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1000號令。
8.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0273號令。
9. 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
10. 預告訂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草案。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0710號公告。
本於自主管理之原則,食品業者應從衛生、安全及品質三個面向,做好食品管理,為使業者能充分掌握衛生管理重點,目前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中,除整合原有之食品製造業、食品工廠、食品物流業、食品販賣業、餐飲業、罐頭食品製造業及真空包裝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外,因應食品添加物及容器具包裝受到消費者關注,該準則草案中也增加了食品添加物業及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製造業之良好衛生規範專章。另外,在安全部分,政府也依據風險管理原則,陸續增加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業別,如發布國際觀光旅館內餐飲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規定,強制國際觀光旅館內餐飲業,應有1廳以上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在品質部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自第五章第22至27條,分別就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以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與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訂定其標示規定,在包裝食品部分除了新增「特定產品應標明主要內容物百分比」、「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僅標示用途名稱」等規定,以強化食品標示之管理外,在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包裝、食品用洗潔劑部分,也修改其標示規定,前者增加材質名稱、耐熱溫度等資訊,後者增加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資訊,其目的要求業者應本自主管理精神,除符合衛生安全標準外,產品資訊部分也應充分、正確及透明,以反映產品之實際品質。
此外,政府為能有效遏止不法業者及提升管理效能,大幅變革後之食安法增修許多新的管理關卡,包括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業者登錄、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系統、食品業者聘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輸入食品管理等制度,分別從風險分析、掌握業者範圍、來源與流向管理、提升產業軟實力及源頭管理等面向,精進政府管理策略,新法中有許多的新的制度,將強化政府對於食品業者之管理能力,對於民眾食品安全的保障勢必大幅增加。以下分別簡要介紹:
在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方面,風險分析為一具有系統性之準則,將其三大元素風險管理、風險評估及風險溝通妥為運用,可作為食品安全決策之方法,隨著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重視,檢驗技術突飛猛進,全球化的進展,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潮流下,許多已知或未知之風險物質,成為消費者關注的議題以及各國食品管理必須面對的課題,唯有在科學的基礎下,透過具獨立性之風險評估以及與各方充分的風險溝通,才能達到有效的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因此,新法中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專章,共4條文,明定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在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下,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為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之風險能有效管理,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適當之管理措施,包括、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其次,參酌國外法規已納入預警管理觀念,以期及時控管,及早減少傷害。因此,在必要管制實施之部份,食安法第5條將預警納入食品管理的方法之一,各級主管機關依據國內外食品安全有關訊息及可運用之檢驗資源,對於具有安全風險之食品、食因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成分等,建立食品安全監測(包括調查、監控)體系,並採行相關預警及控管措施,如公布檢驗結果、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及揭露資訊。
在食品業者登錄方面,美國、日本、澳洲、新加波等國家,都定有不同程度或方法的登錄制度,食品業者登錄已是國際趨勢。民國100年國內發生塑化劑食品安全事件,足以凸顯政府未能事前掌握業者,事後追蹤困難及緩慢之窘境,因此在100年之全國食品安全會議中,與會專家學者建議政府應朝食品業者登錄制度規劃,因此為有效掌握國內食品業者範圍,以利未來循線追蹤及規劃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之優先順序,食安法第八條第三項明定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須申請登錄始得營業。衛生福利部依法訂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並於102年12月3日發布施行,明定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利食品業者進行登錄。近年來,受到國人關注之食品添加物業者,被列為首波強制應登錄管理之對象,自103年5月1日起,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完成登錄,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自103年10月1日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應完成登錄,始得販售。第二波應登錄之業者包括製造、加工業、餐飲業、輸入業及販售業等業別,也於103年7月18日預告,其中也包括了與消費者息息相關的容器具產品,未來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之製造及加工業者也要依法登錄。食品業者登錄制度為我國食安法之重大變革,顯示政府積極管理之決心。此外,完成登錄之業者,將給予登錄字號,業者可將其列印並張貼,民眾可看得到食品業者配合政府政策,維護食品安全之決心。
在建立追蹤追溯系統方面,檢視稽查所面臨的困境,遇有追查問題食品時,常發現其來源不明或流向追蹤困難等問題,造成稽查效能不彰,無法於最短時間內控制危害風險及降低危害範圍。衛生福利部已於102年11月19日發布「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並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要求肉類、乳品、水產品加工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之食品製造業者及食品輸入業者、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食品輸入業者、餐盒產品之製造、加工、調配之食品製造業者等,未來應依法建立其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以期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有效掌握不符規定之產品流向及原料來源。
在提升食品產業軟實力方面,食安法第11條規定未來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將設置業別實施範圍由食品製造工廠擴大為食品業者;另新增修正條文第12條,經公告特定類別及規模之業者,應置一定比率,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事項藉由,導入食品衛生專職人員,強化食品衛生管理能力。衛生福利部於103年2月24日發布訂定「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明定經公告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水產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及餐盒食品工廠,必須聘請專任之食品技師、營養師、獸醫師、畜牧師、水產養殖師等專門職業人員,負責食品安全管理事項。此外,經公告之餐飲業及烘焙業,亦應聘用一定比例之技術證照人員,包括中餐烹調技術士、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烹調相關之技術士以及烘焙食品技術士,其取得勞動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技能檢定技術士證前,在學科及術科部份均涵蓋衛生安全概念,因此賦予職責,期能執行及監督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實施。我國為少數於法規中要求食品業者聘用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國家,在考用合一之運用上,希望透過具有食品專業素養之人員投入食品產業,彼此橫向溝通,縱向串連,提升軟實力,貢獻所學,達到專才專用,連結成維護食安衛的綿密網絡。
在輸入食品管理方面,為強化對於輸入食品之管理,102年全文修正中,新增第六章輸入食品管理,共計有7條文之多,針對過往發生之問題,從制度面上建立管制點,整合輸入食品管理方法,其中第30條規定輸入產品應申請查驗及得免申請查驗之情形,經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輸入時,應辦理輸入查驗程序。此外,基於風險管理原則,對於已建立良好品質管理及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且輸入紀錄良好之業者,得予採取輸入通關優惠措施,例如降低查驗比率,以鼓勵業者持續落實自主管理;第33條規定得核給具結保管之輸入產品範疇,申請獲准者將收取保證金,避免部分高風險產品,業者於檢驗合格前擅自啟封流入市面,造成民眾健康危害之疑慮;第35條規定對於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產品加強控管,得於其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該查核為一套輸入食品境外源頭管理機制,查核機關針對產品輸出國(地)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及政府機關監督措施,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派員實地查核,經評估該國之管理與我國具等效性後,核定同意輸出國(地)之輸入申請,以確保輸入我國食品均安全無虞。
我國在歷經多次修法後,增加了許多的管理策略,未來透過積極推動及落實實施,可使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精進,做到源頭管理,製程安全,提供民眾衛生、安全及有品質的食品。
參考資料
1. 食品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31590號令。
2. 食品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5241號令。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7801號令。
4. 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草案。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457號令。
5.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0488號令。
6.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1280號令。
7.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1000號令。
8.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0273號令。
9. 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
10. 預告訂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草案。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0710號公告。